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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耗能】水泥、电解铝类高能耗企业将取消电价优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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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haoneng】2010-5-17发表: 水泥、电解铝类高能耗企业将取消电价优惠 国家发改委、电监会、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《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》,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。通知要求,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 水泥、电解铝类高能耗企业将取消电价优惠国家发改委、电监会、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下发《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》,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。 通知要求,限期取消现行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优惠。各地凡是自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,或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、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,要立即停止执行。 通知明确,继续对电解铝、铁合金、电石、烧碱、水泥、钢铁、黄磷、锌冶炼8个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,并自2010年6月1日起,将限制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.05元提高到0.10元,淘汰类企业执行的电价加价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.20元提高到0.30元。在此基础上,各地可根据需要,进一步提高对淘汰类和限制类企业的加价标准。 通知规定,对能源消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,实行惩罚性电价。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,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。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,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电力监管机构制定加价标准。 通知强调,各级价格主管部门、电力管理部门和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,不得擅自改变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标准。对继续保留电价优惠或变相优惠的,不按国家规定对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,以及继续以各种名目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,将严肃查处。情节严重的,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。 据悉,由于历史原因,现行电价政策中电解铝、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用电享有一定幅度的价格优惠,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,部分省对本地区高耗能企业实行了不同幅度、不同方式的优惠电价,抑制了价格杠杆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的作用。 (【haoneng】更新:2010/5/17 12:35:03)
![]() 国家发改委网站昨日公告称,国家发改委、国家电监会、国家能源局于5月12日联合下发《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》(下称《通知》),将全面清理对高耗能企业的用电价格优惠,同时上调一 >>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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